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效(2004/4/30发布,2004/5/1实施)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
红色车在最左侧,所以是在快速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