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发生无人员伤亡、财产轻微损失的事故,要先拍照取证,再将车转移到不妨碍交通的位置,自行协商解决。
如果交通事故大,或者有人受伤,应当保护现场,报
交通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轻微的财产损失的,只需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因为有财产损失),将车移到路边不妨碍交通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