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有效(2021/12/17发布,2022/4/1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一个记分周期累积满24分未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规定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而不是场地驾驶技能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