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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试题详解

难度等级:
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有效(2008/12/20发布,2008/12/20实施2020/4/7修订)
第二十二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消除: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供报案记录证明机动车被盗抢期间、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违法行为;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2) 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3) 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4) 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5) 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6) 不符合本规定第18条规定要求的; (7) 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8)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9) 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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