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效(2017/7/22发布,2018/5/1实施)
第十四条: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第十九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发生交通事故,无伤亡、无争议的,可先撤离再协商解决。为留存证据,当事人要在移动车辆前对现场拍照或标划停车位置。
财产损失事故,协商无争议,拍好照片,快点撤离,避免拥堵。所以选对。